第四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名单的通知第五批马上启动
一诺农旅规划 2024-05-03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农业农村为基础和依托,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拓展农业农村多种功能,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业态丰富、联农带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
示范园类型主要包括,以种养循环为重点的农业内部融合型,以农产品加工为重 点的农业产业链延伸型,以休闲观光康养体验为重点的农业农村功能拓展型,以线上线下结合为重点的农村商贸物流型,以县域内一二三产业高效分工布局为特点的产城(镇)融合型等多种类型。
2022年5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名单的通知》中提到:“认真做好第四批示范园申报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做好第四批示范园申报工作”。
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确定拟创建的示范园,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推荐,确保符合示范园创建类型和数量要求。
优先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县创建示范园。创建示范园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园创建申报书、示范园创建方案等相关材料。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于10月31日前商有关部门完成示范园创建方案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确定的示范园名单、界址点坐标等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申报工作正式提上日程。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十四五” 规划《纲要》、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和《“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安排部署,扎实做好“十四五”时期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申报、创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着力打造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样板和平台载体,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增收,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所指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农业农村为基础和依托,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拓展农业农村多种功能,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业态丰富、联农带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示范园类型主要包括,以种养循环为重点的农业内部融合型,以农产品加工为重点的农业产业链延伸型,以休闲观光康养体验为重点的农业农村功能拓展型,以线上线下结合为重点的农村商贸物流型,以县域内一二三产业高效分工布局为特点的产城(镇)融合型等多种类型。
按照“当年创建、次年认定”的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择优创建、认定,“十四五”期间新认定示范园300家,全国示范园总数达到500家。
二、职责分工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部门,对示范园创建认定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做好示范园创建申报、评估认定、检查考核、监测评价、政策支持等工作。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园组织申报、创建方案评审、资料审查、排序推荐、监督实施等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组织开展示范园监测评价。
示范园所在地的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示范园创建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示范园按照经评审通过的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园创建,并及时做好自评总结等工作。
三、创建申报
(一)创建申报主体。原则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是拟创建示范园的申报主体,隶属于地市级政府的特定区域,可由地市级政府申报创建。
(二)创建申报条件。申报创建的示范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示范园所在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成立由本级政府领导牵头的创建领导小组,并明确具体的示范园组织实施和管理机构。鼓励成立管委会等机构负责示范园创建管理工作。
2.示范园主导产业突出,具有较好基础。其中,以农产品产加销为主导产业的县区申报农业产业链延伸型示范园,所在县相关一二三产业总产值,东、中、西部地区应分别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以上,是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示范园至少有1家以上国家级(或3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入驻、或1个以上国家级(或3个省级)名牌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以休闲体验、旅游康养等为主导产业的县区申报农业农村功能拓展型示范园,主导产业收入占示范园区GDP一半以上,年接待游客超过50万人次。申报其他类型示范园,要在产业融合发展模式、机制等方面有创新、有亮点,在本省区具有显著代表性。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县的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3.示范园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确,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水平领先,产业特色鲜明、融合模式新颖,配套设施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4.联农带农机制比较健全,主导产业成为促进农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申报创建的上一年度,园区范围内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县增幅2个百分点以上。
5.示范园功能区布局合理,边界清晰,规模适度。示范园要突出重点,强化核心区建设。核心区指生产、加工、服务业密集,能够集中反映产业融合特点的区域,占地规模一般不超过5平方公里。不得简单地将整个县域或大部分乡镇划为示范园范围,确保有限的资源要素能够集中集聚,提高建设成效。对于种植、养殖业为主的示范园,重点将核心种养区域纳入创建范围。
6.各省(区、市)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确定具体创建条件。
(三)创建申报名额分配。各省(区、市)严格按照名额要求申报本地区示范园创建单位。申报创建数量根据上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粮食产量、已创建示范园成效进行测算确定,原则上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超过5000亿元的省(区)每批申报创建数量不超过5个,其他省(区、市)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个。在此基础上,对粮食净调出省份和示范园创建成效显著的省份,适当增加申报创建名额。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县创建示范园。
(四)申报程序。示范园创建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1.示范园所在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区、市)创建条件要求,组织示范园创建单位编制创建方案,并由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创建申请。
2.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创建方案,可通过现场考察、组织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等方式,按照竞争性选拔原则和本省区示范园申报创建数量,择优确定示范园创建名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对地方申报创建的示范园进行汇总审核、组织评审后,公布创建名单。
(五)申报材料。申报示范园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示范园创建申报书;
2.示范园创建方案;
3.其他相关材料。
(六)组织创建。入选创建名单的示范园所在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评审通过的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园创建工作。示范园创建过程中,若需对其中的建设项目、建设范围作重大调整,申报单位应在充分论证后,报省级相关部门同意,并由省级相关部门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四、国家示范园认定
(一) 认定原则。示范园认定注重中央统筹与地方主导相结合,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普适标准与地域特色相结合,充分考量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调动各地开展示范园创建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择优认定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对其中创建目标完成较差、示范效果不明显的示范园不予认定,并撤销创建资格。
(二) 名单确定。示范园创建满一年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 (区、市)可按示范园认定控制数量,在评审结果中择优推荐一部分示范园,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部门复核并认定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 发展示范园。
其他示范园创建单位在本省所在区域内(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南、西北等六个区域)参与竞争性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根据各省验收情况,可灵活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考核打分、召开专家会议评审、根据现场考评得分和专家评审得分进行综合排名等方式,综合考虑产业融合模式类型、区域特点和示范代表性等因素,确定示范园认定名单。
经认定的示范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确认。
五、支持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相关支持政策体系,加大对示范园的支持,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一)投入政策。国家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创建成效较好的示范园改造提升园区基础设施,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示范园项目建设。示范园所在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用好相关资金支持示范园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示范园发展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入园企业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企业债券,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示范园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在严格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依法发起设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投资基金,按照科学决策、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参与投资,加大对示范园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二)用地政策。落实落细《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 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合理用地需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六、后续管理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跟踪监测示范园发展建设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加大对示范园建设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示范园要及时总结创建过程中探索出的经验做法,不断开拓创新,发挥示范引领效应,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示范园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认定的示范园进行监测评价,完善示范园激励约束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园,撤销“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称号:
1.违反土地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规定,示范园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改变土地用途、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自然与人文环境的;
2.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或示范园内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4.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管理机构不作为,部分工作排名滞后、示范带动成效不显著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事项
本工作指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